交通事故属于意外车祸吗?
时间:2023-08-18 16:14:20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过错主要是指过失而非故意,意外主要是指非因过失或故意,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但日常交通事故通常是由非意外原因引起的,即可以根据过错分担责任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也没有规定事故造成的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六条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属于意外医疗吗

交通事故也是属于意外医疗。意外包括自然意外和人为意外,一般突发性、非本意、外来的、非疾病的都可认定为意外,而车祸则满足这一条件。不过,如果是投保人给被保险人故意带来的车祸或者被保险人有自杀意图造成的车祸,则不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具体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条款审核理赔申请。

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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