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的客体为生命权或健康权
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分歧总是围绕着患者的人身健康是否受到医疗行为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是否是按照合理、合法的方式展开的。换句话说,医疗纠纷是围绕该医疗行为是否实施了错误的诊断、治疗和操作等,同时该错误的医疗行为是否直接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而展开的。
(二)引起医疗纠纷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
引起纠纷的原因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康复、预防保健及其他应就诊人的要求而实施的针对就诊人的人身健康的特殊服务行为,而不是其他原因。
(三)医疗纠纷特指发生在医患双方间的纠纷
“医方”主要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说的的工作人员不仅指医护人员,还包括负责管理和后勤的工作人员,因为医疗行为不仅仅是单纯的诊疗护理工作,而是一个包括组织、消毒、配药等诸多环节在内的完整系统。这个复杂而又互相关联的系统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有可能导致系统失灵,造成损害,引发纠纷。而“患方”不仅指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还包括并未患病或受伤,只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其他特殊服务(如美容、接受绝育手术等)的就诊人员,以及就诊人员发生残疾或死亡时,与他们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如患者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四)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较强的医学专业知识
以患者为行为对象的医疗行为要求医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而判断医疗行为是否造成人身损害也必须由具有医学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组织参与。
五、医疗纠纷引起的医疗侵权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医疗纠纷的性质与特点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性质是:是医疗机构与病人及其家属之间就病患等情况进行诊疗护理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纠纷。
医疗纠纷的特点是:1、发生在医患之间;2、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病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3、医患对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及产生的原因或如何处理出现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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