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简称萨公司)花200万元购买了金融街投资广场B座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新协房产公司承诺入住1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没有如约履行。2003年经法院调解,开发商答应办理过户手续,但直到当年9月,新协房产也毫无动静。于是,萨公司向市一
新协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存在欺诈行为。昨天,市一中院首次适用双倍赔偿原则,判决新协房地产公司除返还业主200万元购房款外,还需额外赔偿业主200万元损失。
2001年5月,萨摩亚台巨国际公司(简称萨公司)花200万元购买了金融街投资广场B座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新协房产公司承诺入住1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没有如约履行。2003年经法院调解,开发商答应办理过户手续,但直到当年9月,新协房产也毫无动静。于是,萨公司向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调查该案时发现了一个秘密。早在1998年12月,这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已经被新协房产公司卖给了另一家公司,并办理了产权证书。目前,这一房产已经被依法查封。2004年,萨公司重新走上法院,要求有欺诈之嫌的新协房地产公司双倍赔偿自己的购房款。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这套商品房在出售给萨公司之前,已经被新协房产卖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新协房地产公司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原则,新协房产除了应该赔偿萨公司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200万元外,还应赔偿对方购房款一倍以内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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