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决定分道扬镳之时,若其中一方负有向另一方偿还债务之义务,则该笔债权与债务的形成原因以及类型应为首要考量对象。
如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明确借款行为,并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此种情形之下,负债方自当承担起偿付责任。
双方可先针对还款方式及期限进行友好商议。
倘若协商无果,则可选择通过法律程序来妥善解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通常需衡量当事双方的财产状况、债务之用途等关键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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