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所欠下之负债并未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需方面,并且其配偶对此事毫不知情,则在离婚之后,通常情况下,应由实际借款之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然而,倘若债权方有足够证据证明此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另一方亦有可能需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的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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