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中其中一方的借款,而另外一方则以担保形式提供支持的情况下,何时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实际上需视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在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时,债权方便有权直接要求担保证人负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这就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保人可能不得不先行代借款方先行偿清所借债务。
然而,若是借款行为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定,那么此类债务往往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双方都负有偿还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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