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二)取得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变更的单位。
二、办理材料
市局发证企业提交,需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受委托人签名或法人签名。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受委托人或法人签名。
每季度一次,一年共四期。水污染物国控企业每月一次。
每年一次。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由经信部门出具批复意见。企业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法人或受委托人签名。
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受委托人或法人签名。
工艺变更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受委托人或法人签名。
工艺变更提供。
法人办理无需提供。
工艺变更提供。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受委托人或法人签名。
工艺变更提供。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受委托人或法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业主)→项目受理(网上办事大厅)→将纸质相关材料送交行政服务中心并取得受理回执(业主)(申请材料可快递至受理窗口进行受理)→草拟意见(科员)→意见初审(科长)→审批(主管领导)→办结发放通知→凭回执领取(业主)(办理结果可快递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业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预受理换证业务→将纸质相关材料送交行政服务中心并取得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可快递至受理窗口进行受理)→业务科室草拟意见(科员)→意见初审(科长)→审批(主管领导)→办结发放通知→申请单位(业主)接到通知凭回执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排污许可证。(办理结果可快递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惠南大道好益康一路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2016年)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2008年)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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