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骑电动车摔倒一门之隔,工伤如何判定?
时间:2023-06-27 18:35:30 1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下班后骑电动车摔倒受伤,职工说自己倒在厂门内,属于工伤,企业却认为职工倒在厂门外,无需担责。近日,区人社局处理了一件一门之隔的工伤案件。

去年12月9日下午5时,38岁的高桥镇某企业员工张师傅在下班打卡后,骑电动车摔倒,导致肩部骨折。

由于张师傅未参加社会保险,今年年中,该企业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显示,张师傅是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自己摔伤,并未报警,故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职工驾驶电动车摔倒,一般情况责任也应由自己承担,故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区人社局告知不属于工伤后,用人单位放弃了工伤申请。

张师傅对此不服,自行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下班打卡后骑电动车在公司厂门内摔伤。

如该情形属实,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张师傅向人社局提交了3名证人的证言,证人均称看见他在公司大门内摔伤。用人单位则坚持该职工在公司外摔伤,也提交了2名证人的证言。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交的证人证言仅表示未看见该职工摔伤,故不能否定职工的主张。在用人单位未提交充分证据否定张师傅主张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将该案认定为工伤。区人社部门表示,在工伤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搜集和保留证据。用人单位可以在厂区范围内安装摄像头,在发生争议时,可将录像内容作为证据提交。

一、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多久呢?

工伤认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工伤认定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提出,不然后果就只能由自己承担了。毕竟工伤是处于治疗中的,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后面认定的工伤结果很可能不是那么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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