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应具有非法性。非法入户盗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采取秘密方式,进入他人私人生活处所、住宅实施盗窃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性,既指客观行为的非法性又指主观目的的非法性,并且专指以盗窃为目的。所谓行为的非法性是指,未经主人许可而非法进入他人的“户”,因而可以排除合法进入他人的“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形。所谓的主观目的的非法性专指,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的“户”,因而也可以排除因其他目的进入他人的“户”后改变犯意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形。以上两种情形均不可认定为“入户盗窃”。本案中的两被告人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的“户”,主观上具有很明显的目的性。
一、入户盗窃客观方面是怎样的
“入户盗窃”的前提是要有“入户”的行为,然后还要有“盗窃”的动作。“入户”与“盗窃”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尽管目前尚无具体的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进行界定。但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同时可以参考适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可见,居所只要具备前面的特征就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倘若未经主人许可,非法进入上文所说的“户”实施盗窃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而不问盗窃行为实施时“户”内是否长期或短期有无人居住。如果“入户盗窃”以户内有人居住为必要,那么势必会增加该类型盗窃犯罪的入罪障碍,提高入罪门槛。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原文作者认为“本案中楼房因李某全家都已外出务工,已不是李某家庭生活的住所,李父也只是偶尔晚上会过来看看,因此,该楼房不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户”的特征。”笔者认为这显然是对“户”的定义的曲解,因为暂时没有人居住就否认该楼房属于“户”的客观事实,有点荒唐。退一步讲,住所就算暂时没人居住,但主人的隐私、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依然存在不容侵犯。笔者认为,只要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刑法意义上的“户”并实施盗窃行为就符合“入户盗窃”的特征,应以盗窃罪追究刑责。
二、如何认定入户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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