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楼经营不善而拖欠租金,导致出租人将承租人告上法庭,并以违约要求承包方违约金。近日,云南省盐津人民法院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做出交纳租金、违约金的判决。
2004年5月,被告张氏兄弟与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昭通网信有限公司(简称电信公司)签订《酒店承包协议》,电信公司将其所有的酒店租赁给被告,租期为5年(2004年5月15至2009年5月15日),租金为每年15万元,双方约定:由被告方每月16日前给付原告1.5万元租金,如被告方超过合同规定一月不交租金,以所欠金额按每日3%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中国电信昭通分公司诉称,租赁期间,被告方共计支付租金31万元。自2006年起,一直拖欠租金费,且多次催收欠款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下欠的租金45万元以及违约金45.36万元。
张氏兄弟辩称,由于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事故的频发,加之街面改造,严重影响了酒店生意,导致拖欠租金44万元,请求法院减、免承包费和免除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属租赁关系,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中国电信昭通分公司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欠款部分支付每日3%的违约金,显属过高,有失公平原则,依法调整为以未按期支付租金的20%为违约金。对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减少租金的请求,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租赁物有毁损、灭失,致使不能经营的证据,不予支持。故作出张氏兄弟支付租金44万元、违约金8.8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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