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主体不合法:
(1)公司没有依法成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公司未成立时,股份认购人尚不具备股东地位,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
(2)出让方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3)受让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
2、转让的标的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者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如果转让的标的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就应当认定无效。
比如说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其所持的股票不成转让。
3、股票转让的方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从股票转让的方式,法律规定的转让手续及转让条件等等方面去考查。
股份转让合同无效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合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获悉,合肥仲裁委员会近日经裁决,确认合肥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A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股份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A应将其占有的合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20.03%、共计82852683股的国有法人股返还给某某集团,某某集团所取得
的相应股权对价返还给A。
按照2006年5月某某集团与四川B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B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某某电器股份转让协议书》,对于收回的82852683股股份,某某集团将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转让给四川B和B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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