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怎么确定管辖
(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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