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对于公民户口登记项目的差错,要区别情况,视情处理。对属于公民本人的假报、错报而发生的差错,不论本人自动申请更正,还是被他人举报,均应在查证属实后,及时予以更正。对属于公安机关内部造成的差错,查实后应立即给予更正。
第三十五条姓名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
(3)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4)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5)对于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
(6)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一)姓氏变更
未满16周岁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所需手续: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公证处公证书;
(3)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二)名字变更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8)其他特殊原因。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1、16周岁以下更名所需手续:
(1)本人户口簿;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3)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书面申请。
2、16周岁以上更名所需手续: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在校学生需提供加盖学校学生管理公章的学籍复印件;有正式工作的需提供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工作档案复印件;
(3)本人申请;
(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性别变更
对要求变更性别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缴销,并重新办理。
第三十七条出生日期变更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属户籍登记有误的,需出具以下手续: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证、出生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
(3)有正式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职工人事档案中的本人履历登记表复印件;
(4)本人书面申请;
(5)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自2006年10月15日起,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
第三十八条民族成份变更所需手续:
(1)本人户口簿;
(2)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
(3)本人书面申请;
(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其他项目变更、更正
(1)文化程度变更需出具毕业证明或相关学历证明;
(2)婚姻状况变更需出具结婚、离婚、死亡(丧偶)证明;
(3)服务处所及职业变更需出具单位相关证明;
(4)宗教信仰变更需由宗教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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