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精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我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打下坚实社会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重要性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落实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肩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深入开展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3号文件的宣传教育活动,要把宣传教育与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印发的《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结合起来,与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先进事迹结合起来。通过宣传教育,使民族团结进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各民族平等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要不断加强对清真食品和监督检查,确保全市穆斯林群众吃上放心食品。要在各方面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热情服务,积极帮助解决少数民族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防止和纠正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的现象,严格禁止出租汽车、宾馆、商店等对少数民族人员拒载、拒住、拒卖。各单位、各企业招收员工时对少数民族人员不得增加不平等的录用条件和录用标准。要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四、完善机制,确保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协调机制,切实用机制和制度保证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及时掌握和上报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不断完善各项工作预案,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辽宁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政府适时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搞好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2009年8月25日前报市民委政法处(联系人:刘先福,联系电话:282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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