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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2020-04-29 4,09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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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由中共中央、国务院1986年2月4日发出,该规定指出,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几个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一条党政机关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二、机关干部、职工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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