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原件一份
海关监管部门出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2
机动车行驶证?[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机动车原所在辖区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行驶证;
3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居住地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4
机动车登记证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机动车原所在辖区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5
机动车号牌?[示范文本下载]
原号牌一副
机动车原所在辖区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6
退车证明?
原件1份
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仁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119197-->
1个工作日-->
当场
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相关规定,所需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5.机动车号牌;6.退车证明。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仁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119197-->
-->
当场
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相关规定,所需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5.机动车号牌;6.退车证明。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立科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119197-->
当场
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相关规定,对机动车报废解体的,审查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进行核对。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陆仁通
当场
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相关规定,对机动车报废解体的,审查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进行核对。
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相关规定注销机动车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立科
-->
当场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证《机动车注销证明》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彭立科
-->
当场
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交警分厅窗口(黔西南州兴义市瑞金北路18号);可乘3路.6路.4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站点下车。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交通警察支队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2
法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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