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法院被明确要求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案件审结工作。
这一期限不受答辩期为15日的相关约束。
假如诉讼参与方提出延长答辩期限的申请,原则上法院必须进行批准并延长该期限。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简易程序的回答日期通常是没有超过15天的上限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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