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以内审结。所以不受15日的答辩期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从收到起诉状那天起的十五日内,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权利。答辩状一般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作出承认或否认的陈述及理由。
一审民事简易程序的审理时间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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