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另外,《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据此可知,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取消了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规定。因此,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关于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规定不再适用。
选项B.C正确。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且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普通程序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就不可以再转为简易程序。
【提示】原司法部的答案是BC,现在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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