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人民银行不再承担上述监管职能后,在国务院领导下,强化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更好地发挥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依法独立履行以下职能: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管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综合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汇总,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进行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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