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隐藏的婚姻和怀孕欺诈吗
时间:2023-05-07 15:25:53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隐婚妊娠是否属于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范围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此外,工人没有义务告知。婚姻状况和工作岗位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单位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不涉及职工的婚姻状况。因此,婚姻状况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导致欺诈的原因范围。这既不是该单位作出雇用决定的法律依据,也不是该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也不是雇员必须通知雇主的事项。可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暗婚不构成欺诈,隐瞒婚姻状况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未婚”女员工怀孕后被公司解雇

2012年,当时27岁的王,应聘于海南一家公司,担任预算文员。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15日,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规定,工资按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发放,绩效工资在年底考核发放。履行完职责后,王先生每月的平均工资接近5000元

在王先生加入公司之前,公司分发了申请表,王先生在当时的婚姻状况栏中填写为“否”;加入公司后,公司要求王填写员工登记表。她仍然在婚姻与否栏中填写“否”。王在公司的“未婚”状态一直持续到2012年11月。公司发现王早在2011年7月就怀孕并结婚了。2013年1月,公司正式解雇了王。一审法院裁定,公司应赔偿被公司解雇的女员工,向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对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履约工资、经济损失近10万元支付经济补偿。2013年9月,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向王支付经济补偿9569.8元,绩效工资4489.05元。该公司拒绝接受判决,并向法院起诉王。公司表示,如果王在公司工作到年底,她可以获得4489.05元的绩效工资。但是,她不应该在年底领取绩效工资,因为她隐瞒了自己的婚姻事实并犯有欺诈罪

美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在王申请就业时,双方都不同意未婚是进入条件。虽然王隐瞒了他结婚不正当的事实,但这不构成欺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知道王在怀孕期间仍终止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支付经济补偿。此外,王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年终考核后支付的绩效工资也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应由公司支付

公司声称女员工作弊并再次上诉

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为达到顺利就业的目的,王某故意隐瞒并向公司提供虚假婚姻状况信息,违反《劳动合同法》,属于无效合同,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同时,根据公司规定,年终一次性发放绩效工资。年底前,公司不得支付王的绩效工资

王争辩说,当他加入公司时,公司不同意“未婚”是进入条件。如果该公司真的以“未婚”作为进入条件,这将违反法律,属于无效条件。显然,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二审法院认为,该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他怀孕后无法工作,而不是他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婚姻状况属于个人信息。在不影响王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未能如实披露其婚姻状况不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公司在王的怀孕期间终止了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应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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