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丈夫财产如何分配
妻子作为丈夫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丈夫的财产后应当遵循概括继承的原则,在取得财产权利的同时也承受可财产义务。法定继承人需要按照以下顺序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清偿合理的丧葬费用、遗产管理费用、遗嘱执行费用;
2、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3、补缴被继承人生前欠缴的税款;
4、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
二、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后能不能反悔
实践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能不能再参与继承,得根据以下的做法:在遗产处理前,将根据法院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遗产。因为在遗产处理前,还没将遗产进行分配,所以这个时候要求恢复继承遗产还是来得及的,但是毕竟是继承人自己的做法不当,所以将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据弃权一方提出恢复继承的理由,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参与遗产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复继承,不是绝对的。
三、遗产继承诉讼超时效会怎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继承遗产后,却迟迟没有分割,到20多年后分割时,产生纠纷,这种情况并不完全过了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对继承的接受和放弃作出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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