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拍卖多次未果,法院建议寻求其他途径
时间:2023-07-20 10:23:14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子法院拍卖三次不成功,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拍卖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具体如下: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社保扣款不成功怎么办

个人参保人以银行扣缴方式缴费的,社保局规定,当月社保费扣除不成功的,正常情况下下月扣除。一般需要在下一个月的扣除日期之前,存入足够的两个月的付款金额,以弥补扣除额。注意在下个月扣款日期后检查付款记录,如连续两个月扣款不成功,需携带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局补缴,并重新签订银行扣缴协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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