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定免责事由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一)职务授权行为。职务授权行为也称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
(二)受害人承诺。受害人承诺的概念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
(三)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概念和意义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二、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到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点:
1、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4、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三、免责事由适用的意义是什么
(一)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过错,都将产生违约责任,而不能使当事人免责。由于免责事由的成立足以推翻根据责任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成立的判断,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归责事由和责任构成要件适用的否定。如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遭受了损害,但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不应使其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的出现否定了债务人具有过错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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