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单位要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的施工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施工,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追索工程欠款的施工单位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但当其提供了施工资料、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实践中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施工单位垫付了大量的建设费用,完成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就负有与其结算工程款的法定义务。当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资料和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建设单位对结算报告持有异议,应由其申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纠纷中申请鉴定,有上述定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为依据的、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未超出承包人约定承担的风险范围应当适用固定价的、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作出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出现的情形的等情形,不予准许。另外申请鉴定的事项若与争议事实无实际关联、也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鉴定必要性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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