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将诉讼上的承认、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还有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和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规定为当事人免于举证的范围,也没有规定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只有《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将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可见,仲裁裁决的诉讼证据效力是有限的。仲裁的证据规则决定了仲裁裁决本身的证据效力。
一、仲裁证据规则有哪些
1、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视作弃权,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仲裁庭自行收集的,应在开庭时质证。)答辩书中已对申请人的请求事由明示认可,或一方当事人不按期交换的,应视为已完成交换。
3、仲裁委在送达仲(应)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4、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5、当事人应在获仲(应)裁通知书之日起三至十日内完成举证。(内:涉外案件和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及就仲裁协议效力提异议者为十日。)
6、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7、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8、仲裁委收到证据,应出具《证据收据》,做记载,并由该案仲裁(书记)员签名;当事人亦然。(涉密件不交换,一般也不在开庭时出示。)
同时,仲裁委还应确定交换证据的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需反驳对方证据,应当即口头或书面申请,并在三日内提新证据。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换。若举出新证,仲裁委应通知当事人在新定的举证期届至后三日内到庭前交换证据,并确定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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