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租赁合约的订立不仅限于书面方式,同时口头方式亦具备法律效力。
无论是书面合意或是口头约定,均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然而,如在租约履行期间出现争议,有一方不予承认曾经达成的口头协议时,另一方可通过举证来证明口头协议确实存在。
若无法有效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则将被视为未曾签订任何合同,也无法得到法律认可和支持。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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