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权代理合同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律赋予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决定权。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哪些属于无权代理合同
无权代理合同包括: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是指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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