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产交割,业主有权选择延期接收,然而这个权利应依据具体的房屋购买协议来进行界定。若所购房产未能满足交房的必要条件,此时业主便有权依法延迟接手该房产。但是,如业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并未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对该房产进行接管,那么其将须按已实际接收到手的合同条款,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因此,这实际上是业主自身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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