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低保认定标准
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户籍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户籍状况及认定标准为,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如:父母、配偶、子女等)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财产状况两者都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均可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
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等。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北京低保认定、补助具体金额标准
2017年一月起,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9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1410元。
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民政局决定调整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9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1410元。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于2017年1月起实施。
资料显示,过去6年,本市低保标准分别为,家庭月人均500元,520元,580元,650元,710元,800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分别为,家庭月人均731元,740元,740元,850元,930元,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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