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职务之便怎么解释
在法律层面上,“利用职务之便”这一词汇的准确释义为,当事人行为人借助自身担任主管、承办或管理公共财产职责中所处的特定有利地位,通过虚构执行职务这样的表面形式,将公共财产暗自据为己有。
倘若有关方面的公职人员持有上述情况,也就构成了贪污罪法规中的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这些公职人员利用相应的职位优势,可能采取侵吞、盗窃、欺诈等多种方式,非法占有属于公共财产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什么罪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受贿罪的量刑主要根据受贿所得数额以及情节如下:
1、数额较大3万至2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20万至300万,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300万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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