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并处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对工人造成损害,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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