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乃是指配偶之间通过协议或是诉讼途径解除婚姻联结,从而中止他们在法律层面的权利以及义务关系的法律程序性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当感情确已裂痕明显难以愈合,且经过调解仍无法起到缓解作用时,则应当被准许进行离婚。
决定一对夫妻是否应当离婚,最为关键的因素即为确认其感情已经确实破裂。
自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它特指以此种方式通过法律程序来切断夫妻关系。
至于登记离婚方面,当夫妻双方达成共识愿意离婚,即可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正式的婚姻解除备案工作。
在这其中,达成共识的具体内容理应反映在离婚协议的契约条款之中,囊括且不仅限于如下几个重点事宜:
离婚意愿表达、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分配、抚养费用支付、资产分配等等。
在诉讼离婚方面,若夫妻双方依然未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共识,便只能寻求法律途径通过起诉达到离婚目的,并期待由法庭作出裁决,明确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以及财产的分配等相关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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