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约承运人不自行运输。他可以进行一些运输,或者将他所携带的所有货物委托他人运输。有时,即使他自己进行运输,也是由一艘租船进行的,即承运人(合同承运人)由谁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交付货物这一现象在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中都存在。特别是现在,为了降低单船成本,增加进度密度,确保经济效益,各船公司纷纷结成联盟,实施舵箱一体化联合运营。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不是航运公司。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货主的利益,有必要明确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以及他们对货主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承运人应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
中国海商法第60条规则1:如果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根据本章规定,承运人仍应对所有运输负责。对于由执业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业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即使所有运输过程均由实际承运人进行,也应对整个运输负责,除法律豁免外,不免除承运人对所有运输的责任,只有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中包含的某些特定运输应由承运人以外指定的实际承运人进行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应免除对其未履行的运输部分的责任,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控制的期间内灭失,损害可能延误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由于实际事务中的困难,而且很难事先明确指定实际承运人,因此承运人自然无法逃避运输全过程的责任。实践承运人应负责实践实施运输部分
实践承运人可承担承运人的全部或部分运输。在全程运输的情况下,不仅承运人应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而且承运人也应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在某些运输中,承运人负责整个运输过程,承运人负责其实际运输
此处的实际承运人不仅指承运人,还指货主。在最初的做法中,承运人与货主没有合同联系。他只代表承运人行事,但现在根据法律规定,他也应该直接代表货主行事。其义务不是根据运输合同,而是根据法律义务。
中国海商法第61条的明文规定: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承运人的实践
,如果某些货物在实际承运人进行的运输中丢失和损坏,或者货物可能延迟交付,货主可以直接向实际承运人索赔,而无需首先向承运人索赔。当然,货主也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对于收货人来说,向实际运输货物的实际承运人索赔要方便得多。正是根据惯例,承运人在法律上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而不是在运输合同中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因此,承运人承担法律未规定的责任,或放弃法律和任何特别协议赋予的权力。只有在业务承运人明确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该协议才对业务承运人有效。否则,它只对承运人有用,对实际承运人无效。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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