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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关系

2023-06-03 16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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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关系如下: 1、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2、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承运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如下: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承运人应当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综上所述,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关系是承运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时,承运人仍对全部运输负责。承运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包括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货物合理损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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