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异同:按份之债是根据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则要求每个债务人全额清偿。按份之债可分,连带之债不可分。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无影响,连带债务中一人履行可消灭其他人的义务。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多数人之债,它们在法律上有一些明显的异同。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点包括: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异同。按份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而连带之债则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按份之债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而连带之债每个债务人都有全部清偿的义务。此外,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而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在发生事项时,按份之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而连带债务则因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义务而消灭。这是两种常见债务形式的基本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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