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4-13 10:00:26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合同之债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涉外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

(二)涉外因素的标志是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营业所等。

(三)一个贸易合同是否是涉外合同,还要考虑外国投资法的适用。

二、合同之债的客体

合同之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交付财物。此为最常见的给付方式。在买卖、互易、租赁、保管等合同之债以及返还侵占物、返还不当得利等债的关系中,均以财物的交付为给付的具体形态。

(二)支付金钱。金钱在法律上被视为特殊的物,在债的履行以及不履行时的责任构成上具有自身特点,故应作为给付的独立形态。在转移财产、提供劳务等合同之债以及侵权和违约赔偿等领域,支付金钱得到广泛应用。

(三)移转权利。此处所谓移转权利,是指不伴随物的交付而单独将某项权利移转于他人,如债权、知识产权、名称权、股权的移转。

(四)提供劳务或服务。提供劳务,有的表现为以自己的劳力供债权人消费(如雇用),有的表现为以自己的设备为债权人提供服务(如运送物品),有的是以自己的知识或技能为他人提供服务(如技术指导、疾病诊治)。劳务的提供,多与债务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而法律禁止以人身奴役性和违背善良风俗的劳务提供作为债的标的。

(五)提交工作成果。即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力、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债权人提交工作成果,如加工承揽、建筑安装、技术开发等。

(六)不作为。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和容忍。例如不为营业竞争、不泄露商业秘密等。

三、民法典中合同之债的内容有哪些

(一)合同形式问题。尽管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但对于重大交易,从交易安全和证据学的角度考虑当事人还是采用书面形式,避免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和出现纠纷时举证困难。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原合同作出了补充或变更,那么最好就补充和变更部分签定一份新的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的附件。

(二)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所以万万不可大意。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法律一般并不干预,所以像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验收方式和标准、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风险的转移、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一定要全面仔细考虑并详加约定,防止出现陷阱和漏洞。对于由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文本,更要多加小心。因为这些格式合同条款基本都存在对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对那些不利于自己的格式合同条款最好是签定补充协议,使合同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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