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9月29日电(李雅琼葛倩)劳动争议仲裁院处理3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期间,雇主激化劳资矛盾要挨罚。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就《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因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约定发生的争议等情形均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此外,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院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的;拒不缴纳应承担仲裁费用的;劳动争议仲裁院处理3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期间,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争议双方矛盾激化的。
《草案》具体内容可登录http://www.fzb.gd.gov.cn/立法征求意见栏查询并填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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