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全文
时间:2023-05-10 21:51:12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3月25日前反馈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传真:020-37866802,邮箱:jjfgc@gdrd.cn。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三章准入监管

第四章后续监管

第一节一般监管

第二节协同监管

第三节信用监管

第四节风险监管

第五章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社会共治】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经营自律】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七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督促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监管职责划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市场监管部门:

(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

(三)不涉及行政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第九条【证照查处职责划分原则】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予以查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条【监管重心下移】市场监管部门的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市场违法行为但无权查处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权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特大镇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权,委托较大镇、一般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权。

第十一条【执法职能整合】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相对集中执法权。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整合所属机构的执法职能,交由一个机构承担。

第三章准入监管

第十二条【市场准入】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变相设定或者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已取消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恢复。

第十三条【许可目录化】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范围按照国家编制的目录执行,确需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取得授权。

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许可标准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和申请的材料、办法、格式文本等事项,并在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许可集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减少办理环节,提高实施效率。

第十六条【实施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违法增设条件和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申请人。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接受中介服务。

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确需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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