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他们随父或随母生活的问题上,应当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意愿,但考虑他们的个人意愿并不是也可以允许他们随意放弃法定的被抚养权,选择自己独立生活。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汤某某虽已16周岁,靠自已打临工也能取得一点收入,但因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并不能以其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故不能视为汤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由于汤某某系未成年子女,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须得到父母的监护,因此,尽管汤某某要求自己独立生活,主动放弃其被抚养权,但也不能免除汤某某父母所应承担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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