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中对强制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一些解释: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即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比如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在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具体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以及基础设施项目。以上是必须实行监理的范围,其余的工程是当地政府的建设管理文件限制。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在我国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包括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1、服务性的含义是运用规划、控制、协调方法,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
2、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有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3、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特别是当这两方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企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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