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决定开始。根据《证据规定》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在申请期限及担保方面进行了原则的规定,其可操作性差:
(1)对证据保全申请期限规定不严密。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是一法定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如果当事人违反此规定,将失去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2)对申请证据保全的担保未明确予以规定。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是否提供担保、如何提供担保以及不提供担保的后果未明确。
对于证据保全程序的开始,我国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这必然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反映了民事诉讼中过于浓重的职权主义的色彩。应当在立法时予以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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