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和民事代理人的区别在于代理的内容和后果、代理的对象以及代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诉讼行为,其后果是导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民事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是导致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一、什么情况下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两者的区别如下:
1、产生根据不同辩护人参加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3、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4、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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