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延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应当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开始计算,在两个月以内向购房者支付。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购房者可采取书面形式向其告知并催促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可与开发商共同商定最终履行期限。若催告期满三个月以后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以弥补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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