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介绍了我国对证据概念的更新,包括定义证据为用于证明相关案件事实的资料,并明确了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的具体意义。此外,文章还划分了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并规定了刑事调查中的举证责任。最后强调要尊重人权,禁止强迫认罪的情况出现。
我国对证据概念的更新,将其定义为用于证明相关案件事实的资料。并明确了实体性规则以及程序性规则的具体意义,将我国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清晰的划分。其次将刑事调查中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明确了三种刑事案件中的责任分担类型。强调要尊重人权,禁止强迫认罪的情况出现。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新 证 据 制 度 有 哪 些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新证据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实施。
首先,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其次,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物证、书证。物证的收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谁收集,谁负责”。
此外,《规定》对搜查、扣押、冻结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在搜查、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阻碍人员进入搜查、扣押、冻结现场。
总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新证据制度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新证据制度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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