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津贴变革:2021年最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18 08:03:29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全部可以享有,因为机关事业单位是给你买了生育险的。生育津贴其实就是生育期间的工资。机关单位给你发的生育期工资其实就是生育津贴。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2001-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

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

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

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

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

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

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

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

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

%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

,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

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

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

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

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

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

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

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

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

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

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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