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孙某因为保险金给付问题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真诚致歉并承诺履行给付义务,碍于情面的孙某自愿撤回了起诉。出人意料的是原本态度端正的保险公司言而无信,未履行给付义务。气愤的孙某将保险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孙某保险金及经济损失7.2万余元。
2006年3月20日,孙某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2006年5月14日,孙某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经密云县交通大队认定,张某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孙某为伤者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6万余元。2007年8月,密云法院判决孙某除已支付的费用外,需再赔偿伤者医疗费等4.8万余元。孙某赔付后,向保险公司投交了各种理赔材料待领保险金,因保险公司迟迟未予答复,孙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收到起诉状的保险公司郑重向孙某承诺将会尽快予以赔付,后孙某自愿撤回了起诉。出乎孙某意料,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承诺,而是不闻不问。气愤之余,孙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及经济损失7.8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孙某对赔偿伤者的费用中有近3000元属不合理支出,对于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孙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于法有据,根据案件事实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孙某保险金及经济损失7.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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