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处办理了车辆保险,后因投保车辆出车祸造成重大损失,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无奈之余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月14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7日,原告张某将一辆农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处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司机座位责任险等,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责任免陪率为风险水平a,保险期限自2005年6月8日至2006年6月7日,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万元,原告张某支付了保险费。2006年2月17日,原告张某驾驶该保险车辆在222省道与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行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为此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损失181523元。后张某依据保险单持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被告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射幸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原告和被告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被告应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双方在保险单中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责任免赔率为“风险水平a”,即“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责任免赔20%,负主要责任免赔15%”,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金为181523元×85%=154294.55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车辆保险理赔款154294.55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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