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尚处于延续期内,以夫妻二人的名义之人际交往中,所产生的任何债务均视为是为了共同生活而承担的;
(2)在婚姻关系持续阶段,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如果以个人名义产生了债务,这通常被视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进行处理,然而,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如果能提供证据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此债务只是个人债务,或是能够证实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有清晰的、专属于自己的处置规定,并且债权人也清楚知晓这个约定的话,那么此债务就仅仅属于夫妻中持个人主张的这一方;
(3)如果债务发生在结婚之前,那么这部分债务通常被视作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在结婚之前欠下的债务是在婚后用到了家庭共同生活;
无论何种情况,个人债务都应该由产生债务的那一方独自偿还。
此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被视为非法债务,对此类债务,我国并不给予法律保护,因此可以选择不予以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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