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无论是以双方的名义或以任何方式负债,只要涉及到的债务是为了维护和改善夫妻共同的生活品质,都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2)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了债务,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婚姻双方的共同债务,除非这对夫妻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明确的协议表明此笔债务仅仅针对于债务人个人,或者他们能够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已经约定将取得的财产归属于个人所有,并且这个约定是被债权人知晓的。
这样的话,这部分债务才能被认定为是债务人个人的债务;
(3)另外,对于那些在结婚之前就存在的个人债务,无论其规模大小,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是为了支持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那么它就可以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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